《大明会典》是仿照唐六典的编写体系,以六部官制为纲,成为清朝行政法典的蓝本。
1、立法概况:
(1)法制指导思想是刑乱国用重典、重典治吏、明刑弼教。
(2)《大明律》改变了唐宋旧律的传统体例,形成了以例、吏、户、礼、兵、刑、工等7篇为构架的格局。其体例直接为清朝所继承。其条纹简于唐律,精神严于宋律。终明之世通行不改。
2、刑事法律适用原则:
“重其所重,轻其所轻”明朝比唐律加重了对政治性以及贼盗、侵犯财产罪以及官吏贪污受贿的处罚,而对典礼及风俗教化等事体则处罚较轻。
意义:突出刑法的打击对象,对直接危害封建国家政治经济利益的重罪,其量刑则明显加重。对某些危害不大的触犯礼教的犯罪从轻处罚,使刑罚具有更强的针对性。
3、民事法律制度:
婚姻上,家长的权力分为教令权和主婚权。其中主婚权(包办婚姻)在明清时期在法律上正式得到承认。嫡长子继承和诸子均分,但是私生子地位上升,是明朝继承法的发展。
《大明会典》的历史地位及其影响,具体如下:
1、《大明会典》的历史地位。
《大明会典》是一部明代官修的专述有明一代典章制度的典制体史书,其始纂于弘治十年(公元1497年)三月,经正德时参校后刊行,共180卷。
嘉靖时经两次增补,万历时又加修订,纂成重修本228卷。本文拟就《大明会典》的影响作一定探讨,不求做他山之玉,但愿为引玉之砖。
2、《大明会典》的影响。
《大明会典》的社会影响还不仅是研究明代史必不可少的重要史籍,而且对后金、清代都产生了非常重大的影响。
满清统治者在施政时曾以《大明会典》为据,并且在体例上为清代编修《会典》提供了参照,清朝的《会典》无论在体例设定,还是在内容编排方面,都深受《大明会典》影响。
明初朱元璋的立法指导思想
首先唐朝的法治思想为:一是“德本刑用”。唐初统治者强调论理道德是治国之本,刑罚镇压为辅助手段。因此,“德本刑用”思想成为当时立法的重要依据。二是立法要求宽简、稳定、统一。唐朝建立时就确定了宽简的立法思想,贞观年间 根据这一思想删简了旧律,作了不少改重为轻的规定,并保持了法律的稳定与划一。三是严格守法与执法。为维护封建法制的权威,唐朝严格了贯彻守法与执法的原则,使得内外官吏“多自清谨”,守法、执法情况较好,保证了封建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。
与之相比明朝的法制指导思想如下:
一、刑乱国用重典。明初的统治者借鉴元朝灭亡的教训,尤其是元朝对官吏管理上的姑息养奸,导致政纲紊乱教训,在治吏上突出重典色彩,用重刑来控制统治集团内部的团结和稳定。同时,重典也适用于犯上作乱的行为和盗贼犯罪。二、法贵简严。立法上的简明和严厉是明初法制的又一特点。“简”是指法律要简明易懂,条文要精简,不必面面俱到,而应突出重点,着重打击重大犯罪。“严”是指法律处罚要严厉,强调法律的威慑作用,使百姓尊法、守法。三、礼法结合、明刑弼教。纲常礼教是明朝政府统治国家的国策,对顺从统治的“良民”用礼教教导,对不顺从的“顽民”就用法律严惩。
明太祖朱元璋(1328年10月21日-1398年6月24日)是明朝的开国皇帝,也是继汉高祖刘邦以来第二位平民出身的君主。
在位期间廷杖大臣、废相、设锦衣卫、大杀功臣(也包含惩治贪赃枉法的元勋)等诸多辣腕功过难断,也立下了明朝君王极权及高压统治的典型。
朱元璋一直以来都是一个极大争议的人物,可说是位贤君,也可称暴君。持正面评价者通常都是从其大力打击贪污,恢复经济着眼,历史记载朱元璋是少见勤政的皇帝;而持负面评价者则多从其高压统治着眼,如杀戮功臣、文字狱及廷杖。洪武六年,朱元璋鉴于开国元勋多倚功犯法,虐暴乡闾,特命工部制造铁榜,铸上申戒公侯的条令,类似战国时代的“铸刑鼎”,已经隐约透露了日后屠戮的信号。后来的胡惟庸案实际上成为朱元璋整肃功臣的借口。
洪武二十三年(1390年),李善长的家奴卢仲谦告发李善长与胡惟庸往来勾结,以“狐疑观望怀两端,大逆不道”见诛,接续又诛杀陆仲亨与唐胜宗、费聚、赵雄三名侯爵,株连被杀的功臣及其家属共计达三万余人,连“浙东四先生”亦不能免。朱元璋还特地颁布《昭示奸党录》。洪武二十六年,锦衣卫指挥蒋献诬告蓝玉谋反,牵连到十三侯、二伯,连坐族诛达一万五千人,把打天下的将领几乎一网打尽,此时又颁布《逆臣录》,诏示一公、十三侯、二伯。
洪武二十七年(1394年),朱元璋杀江夏侯周德兴,以及杀颖国公傅友德,与他同时被杀的还有蓝玉的副将,在捕鱼儿海战役中立功的定远侯王弼,蓝玉死后不久,定远侯王弼就对傅友德说:“帝晚岁峻诛杀,我辈几无噍类矣”,朱元璋知悉后,赐死王弼。1395年开国六公爵最后一位仅存者冯胜被杀。至此,明朝的开国功臣几乎被杀尽,开国六公爵除了邓愈外,可以说无一善终。这时朱元璋说:“自今胡党蓝党概赦不问。”朱元璋晚年嗜杀,大臣们祇要观察皇帝当日临朝的穿戴,即悉皇帝心情好不好,“太祖视朝,若举带当胸,则是日诛夷盖寡,若按而下之,则倾朝无人色矣。”[4]
总括而言,朱元璋诛杀功臣是铁的事实,这也造成靖难之役时,能勤王卫主的老臣已经不多见,仅存者只剩下武定侯郭英、长兴侯耿炳文等人。曾经向朱元璋建议“高筑墙,广积粮,缓称王”的朱升,洪武三年告老还乡,特地向皇帝请求赏赐“免死券”,但他的儿子朱同最后被赐自缢。清代学者赵翼说朱元璋:“借诸功臣以取天下,及天下既定,即尽举取天下之人而尽杀之,其残忍实千古所未有。”
除大诛功臣外,朱元璋也杀文人,吴晗《朱元璋传》中开列了被杀文人的名单:“处州教授苏伯衡以表笺论死;太常卿张羽坐事投江死(注,不是他跳江自杀,而是绑起来扔到长江里);河南左布政使徐贲下狱死;苏州经历孙右;曾为蓝玉题画,泰安州知州王蒙尝谒胡惟庸,在胡家看画,王行曾作过蓝玉家馆客,都以党案被杀;郭奎曾参朱文正军事,文正被杀,奎也论死;王彝坐魏观案死;同修《元史》的山东副使张梦兼、博野知县傅恕、福建佥事谢肃都坐事死,曾在何真幕府的赵介,死在被逮途中,曾在张士诚处作客,打算投奔扩廓帖木儿的戴良,畏罪自杀。不死的,如曾修《元史》的张宣,谪徙濠州;杨基罚作苦工;乌斯道谪役定远;顾德辉父子在张士诚亡后,并徙濠梁,都算是十分侥幸的了。”
明太祖虽标榜复古,但他大多数制度是从蒙古学的,廷杖与责打臣下是从蒙古学的,法制是从蒙古学的,违反了“刑不上大夫”的古训。另外,他与蒙古人一样,为了动员全社会,他十分重视户口普查,每个人有固定的义务,每个大臣首先是家臣,然后才是大臣。人民分为军户、匠户、民户,不许随便转换工作,这是从成吉思汗的十户制学的。从前大臣上朝是不用跪对的,明朝则要,因此明朝君主是绝对专制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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